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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期货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期货商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Futures Association ,缩写BF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北京注册的期货公司、外地期货公司北京营业部、外地期货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期货交易所驻京办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循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方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管理,促进北京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规范与协调、政策调研、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对外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维护会员权益。

(一)教育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期货业务;依据国家、证监会有关期货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意见,制定辖区行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细则并督促执行。

(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联谊活动,创造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行业氛围,提升北京期货行业整体素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受理对会员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表彰奖励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优良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处分违反本团体章程及自律规则者。

(四)组织期货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

(五)开展期货理论研究和市场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期货市场信息,组织经营管理和业务经验交流;反映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情况和热点问题。

(六)做好期货市场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投资者培训、教育,创造良好的期货业发展环境。

(七)法律法规范围内,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北京期货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活动,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信用承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经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后,可通过网站、公众号、会刊等渠道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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